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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含城散养犬、流浪犬、无主犬管理,引导广大居民文明养犬,切实提升我县城市环境及文明形象,根据《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饲养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拴养,不得放养、散养。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不能放任犬只扰民,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二、出门遛狗时,要做到牵绳,不能散放,防止犬只伤人,自行携带方便袋纸巾对遛狗排泄物自行清理到位,不影响市容环境。凡散放犬只,将视为流浪犬一律进行捕捉送收容所。
三、请广大犬只饲养人做到自我约束,也请广大市民加强对犬只饲养人监督,发现散养犬只及时举报投诉。具体收容工作人员联系方式:17855598888(早7:00——晚19:00)。
含山县文明办
含山县公安局
含山县城管局
2024年8月28日
▌责任编辑:肉肉 二玲
▌广告宣传:18856577066(微信同号)
▌投稿爆料:18856566000(微信同号)
▌法律顾问:安徽联君律师事务所(1815656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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