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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长江禁渔期间非法捕捞,抓!

转载 黄尔玲2022/11/19 17:29:5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含山网 177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日,含山县公安局林头派出所联合森林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有力震慑和打击长江支流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活动。

11月3日,林头派出所民警在巡查至义城行政村裕溪河李渡村附近水域时,发现有人所骑的电动三轮车上装有地笼,疑似在该水域进行非法捕鱼,随后民警上前将其当场抓获,固定现场证据,收缴禁用渔具“地笼”16条和渔获物(河虾、螺蛳、参鱼),并依法传唤孙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孙某某对自己利用“地笼”非法捕鱼供认不讳,称自己将地笼下到河内,然后每天早上前去起地笼倒出渔获物,并再次将地笼下在裕溪河李渡村水域,其本人已认识自身行为是错误的。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目前,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警方提醒


含山县境内裕溪河与滁河属于长江支流,裕溪河流经林头镇、运漕镇,滁河流经仙踪镇、昭关镇。长江十年禁渔期间(2021年1月1日—2031年1月1日),在裕溪河与滁河捕鱼,均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

禁用工具:拖网、围网、滚钩、罾网、迷魂网、花篮、鱼桩、豪网、铺盖网、地笼网,带可视功能的瞄鱼器、单线多钩类瞄鱼竿等滚钩类禁用渔具,内网网目小于6厘米的刺网、网目小于4厘米的单层网。

禁用方法: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来源:含山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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